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0年度,73號
LTEV,110,羅小,73,202104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侑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