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預告登記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9年度,243號
LTEV,109,羅簡,243,202104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栢川 
訴訟代理人 林宏甄 
被   告 林朝昇 
      林茂盛 
      林碧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茂煊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朝昇、被告林茂煊、被告林茂盛、被告林碧珍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五十二年羅領八十七號所為之抵押權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繼承被繼承人林長波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其上有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登記事項(下 稱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惟訴外人林長波業以稻穀清償對 系爭預告登記債權人林淡逢之債務,因抵押權具有從屬性, 嗣未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訴外人林淡逢未曾向原告之被繼 承人林長波為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是其請求權 顯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則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之繼續存 在,勢將妨礙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實現。又林淡逢 嗣於民國97年1月9日死亡,被告等人為林淡逢之繼承人,原 告自得訴請被告等人塗銷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爰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本院卷第12 0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 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 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 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 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 地法第79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 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為限制登



記之一,亦屬保全登記,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 其土地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而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 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 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繼承 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又按請 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亦有明定 。再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林淡逢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經查,系爭抵押權 預告登記之登記日期為57年5月25日,迄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即109年6月20日時,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之請求權人即被告 之被繼承人林淡逢及被告,逾15年之時效期間未行使其請求 為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請求權,揆諸前揭規定,其請 求權顯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而被告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 預告登記,該登記自屬對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抵押權預告登記。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系爭抵押權預告登 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本件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 土地地號 │ 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 │
├────────┼────┼────┼────┼───────────┤
│宜蘭縣蘇澳鎮新隆│860.66㎡│ 林佰川 │ 全部 │(限制登記事項) │
│恩段126地號土地 │ │ │ │52年羅領87號 │
│ │ │ │ │抵押權預告登記 │
│ │ │ │ │債權人:林淡逢
│ │ │ │ │債權額:新臺幣九萬元正│
│ │ │ │ │因借款保全土地抵押權設│
│ │ │ │ │定第一順位請求權共同擔│
│ │ │ │ │保目錄第28號 │
│ │ │ │ │57年5月25日登記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