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234號
原 告 張鐵柱
被 告 林福龍
羅敏誠
羅松山
羅松華
羅松政
曾羅月英
游榮德
游榮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俊祥 住同上
被 告 薛彩雲 住宜蘭縣○○鄉○○00號
游俊卿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
薛培羚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游舒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居宜蘭縣○○市○○路00號7樓
簡鈺憓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吳哲維 住同上(現於海軍服役中)
送達處所:屏東郵政00000號信箱
吳立文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吳曉佩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吳榮貴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游素梅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游阿却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游素娌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游東美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余太坤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號
余金全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余信宏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0
余亞倫 住嘉義縣○○鄉○○00號
余金枝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余金貴 住基隆市○○區○○○路0巷00號
余香蘭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李煜明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李煜照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李煜宣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碧秀 住同上
被 告 劉文光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劉文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3
樓
李連開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煜琦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被 告 李煜裕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李家慶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李家豪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
李沛溱 住同上
李煜森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李姝樺 住同上
游茂松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游茂發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9
樓之7
陳明碧 住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游國彥 住臺中市○○區○○路0號
(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游國棟 住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游茂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4
樓
游茂豊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游彩桂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雄 住同上
被 告 游彩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游麗卿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附表二所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附表三所示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附表四所示被告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附表一所示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附表二所示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附表三所示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附表四所示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除羅松山、游阿却、游素娌、游東美、游茂松、游 彩桂、游麗卿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重測前: 阿里史段○○小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 告所有,其上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下合稱系 爭地上權),係分別由被告之被繼承人羅水祥、吳陳阿妹、 李石財、游榮樹(下稱羅水祥等4 人)於民國38年11月17日 聲請設定,然系爭土地當時之所有權人為訴外人余文雄,系 爭地上權設定登記聲請書件中均無余文雄之簽名或蓋章,足 認系爭地上權設定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有無效之 原因。爰先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地上權登記。退步言之,縱認系爭地上權設定係屬有 效,惟系爭地上權係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而原有木造建物 早已滅失,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爰備位依民法 第833 條之1 、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裁判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 銷地上權登記等語。並先位聲明: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 備位聲明:㈠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㈡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就 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㈢附表二所示被告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 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㈣附表三所示被告 應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 記予以塗銷。㈤附表四所示被告應就如附表四所示之地上權 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羅松山則以:伊所使用之土地並非系爭土地,而係繼承 自伊父羅水祥,其上有羅水祥興建之房屋,迄今約70年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游榮堂、游阿却、游素娌、游東美則以:伊等所使用之 土地並非系爭土地,其上有伊等父親游阿賢興建之房屋,迄 今約70年,現由游榮堂使用,當初係因原地主與伊等曾祖父 間有借貸關係,故於系爭土地上設定地上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李連開則以:系爭土地上並無伊之房屋,該房屋係由伊 父李石財與伊所興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㈣被告游茂松、游彩桂、游麗卿則以:系爭土地上並無伊等之
房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 圖謄本、電子處理前登記簿、光復後土地登記總簿、他項權 利登記聲請書、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登記保證書、羅水 祥等4 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7至40、42至144 頁,本院 卷㈡第21至28、163 至166 頁),復經本院會同兩造於110 年1 月15日履勘現場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52 至161 頁),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 執,又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自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
㈡按35年10月2 日發布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規定:「登 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之,權利人如因特殊情形 ,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聲請登記時,得由權利人陳明理由, 填具保證書,呈請單獨聲請登記。但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 人代納之」、同規則第32條規定:「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土 地權利書狀不能提出時,應取具鄉鎮保長或四鄰或店鋪之保 證書。前項保證書應保證聲請人無假冒情事,並證明其原文 件不能提出之實情」;前臺灣省政府於38年11月10日訂頒之 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單獨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應行注意事項第 1 點規定:「本省各縣市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時,如建物基 地使用人已向基地所有權人訂有口頭或書面之合法租賃契約 或地上權契約,而基地所有人拒不履行共同申請者,使用人 可陳明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申請登記理由,提繳鄉鎮區公所 保證書及繳納租金等憑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第2 項 規定,單獨申請登記」。準此,地上權設定原則上應由權利 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聲請,權利人如欲申請單獨登記者, 亦以「聲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確有租賃契約或地上權設定 之合意」為要件,僅因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申請登記,始得 由權利人陳明理由後填具「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聲請登記理 由」之保證書單獨申請。
㈢查系爭地上權之原始設定登記資料,於「建築改良物情形填 報表」中,記載收件日期為38年11月17日、建物所有權人姓 名為羅水祥等4 人,並由羅水祥等4 人用印蓋章;土地所有 權人姓名則記載「方劉阿魚」,並就式樣、構造、種類及用 途、建積記載「本國式、木造、自住」;於「登記保證書」
中,記載「保證原因:為保證建物所有人(地上權人)羅水 祥等4 人縱來確係有向上開建物敷地所有人方劉阿魚租用該 建物敷地建築房屋屬實,但因土地所有人對於上開土地地上 權設定不肯連同申請蓋章」、「保證事項:……如有假冒情 事除本人要受嚴重處分外,保證人願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於「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中記載「聲請人他項權利人羅水 祥等4 人今遵章向臺北縣○○○○○○○○○○○○○○○ ○○○○○○○○○○○○○○鄉○里○○○○○○○000 ○00號」、「登記標的地上權設定登記」,且其上除有羅水 祥等4 人之印文外,並無余文雄之簽名或蓋章。依照上情, 固堪認羅水祥等4 人確為供建物使用而欲於系爭土地設定地 上權,然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設定地上權,羅水祥等4 人無 從與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聲請地上權登記,且羅水祥等4 人於登記時未能提出其與余文雄間確有租賃契約或地上權設 定合意之證據,亦無從由羅水祥等4 人循前述土地登記規則 之規定單獨聲請登記,是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記顯難認合於 35年10月2 日發布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規定。從而, 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記既非由地上權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 聲請設定,又不符合地上權人單獨聲請設定地上權之要件, 則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記即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屬無效。 ㈣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記既屬無效,則被告亦無因繼承而取得 羅水祥等4 人之地上權可言。是原告先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即屬有 據,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 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院已依先位之訴判准原告之請求,則原告另依民法第833 條 之1 、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裁 判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地上權 登記,本院即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一:
┌─────────┬────┬────┬────────────────┐
│被告 │坐落土地│土地他項│地上權登記事項 │
│ │ │權利部 │ │
│ │ │登記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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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龍、羅敏誠、羅│宜蘭縣三│0000-000│收件年期:民國038年 │
│松山、羅松華、羅松│星鄉○○│ │收件字號:三星字第000000號 │
│政、曾羅月英 │一段000 │ │登記日期:(空白) │
│ │地號 │ │登記原因:設定 │
│ │ │ │權利人:羅水祥 │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權利價值:空白 │
│ │ │ │存續期間:(空白) │
│ │ │ │地租:空白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1 │
│ │ │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壹部) │
│ │ │ │證明書字號:三星字第000000號 │
│ │ │ │設定義務人:賴阿桃 │
│ │ │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
└─────────┴────┴────┴────────────────┘
附表二:
┌─────────┬────┬────┬────────────────┐
│被告 │坐落土地│土地他項│地上權登記事項 │
│ │ │權利部 │ │
│ │ │登記次序│ │
├─────────┼────┼────┼────────────────┤
│游榮德、游榮堂、薛│宜蘭縣三│0000-000│收件年期:民國038年 │
│彩雲、游俊卿、薛培│星鄉○○│ │收件字號:阿里史字第000000號 │
│羚、游舒惠、簡鈺憓│一段000 │ │登記日期:民國039年2月1日 │
│、吳哲維、吳立文、│地號 │ │登記原因:設定 │
│吳曉佩、吳榮貴、游│ │ │權利人:吳陳阿妹 │
│素梅、游阿却、游素│ │ │權利範圍:全部 │
│娌、游東美、余太坤│ │ │權利價值:空白 │
│、余金全、余信宏、│ │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余亞倫、余金枝、余│ │ │地租:空白 │
│金貴、余香蘭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1 │
│ │ │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25坪) │
│ │ │ │證明書字號:三星字第000000號 │
│ │ │ │設定義務人:賴阿桃 │
│ │ │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
└─────────┴────┴────┴────────────────┘
附表三:
┌─────────┬────┬────┬────────────────┐
│被告 │坐落土地│土地他項│地上權登記事項 │
│ │ │權利部 │ │
│ │ │登記次序│ │
├─────────┼────┼────┼────────────────┤
│李煜明、李煜照、李│宜蘭縣三│0000-000│收件年期:民國038年 │
│煜宣、劉文光、劉文│星鄉○○│ │收件字號:阿里史字第000000號 │
│群、李連開、李煜裕│一段000 │ │登記日期:民國039年2月1日 │
│、李家慶、李家豪、│地號 │ │登記原因:設定 │
│李沛溱、李煜森、李│ │ │權利人:李石財 │
│姝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權利價值:空白 │
│ │ │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 │ │地租:空白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1 │
│ │ │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20坪) │
│ │ │ │證明書字號:三星字第000000號 │
│ │ │ │設定義務人:賴阿桃 │
│ │ │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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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被告 │坐落土地│土地他項│地上權登記事項 │
│ │ │權利部 │ │
│ │ │登記次序│ │
├─────────┼────┼────┼────────────────┤
│游茂松、游茂發、陳│宜蘭縣三│0000-000│收件年期:民國038年 │
│明碧、游國彥、游國│星鄉○○│ │收件字號:阿里史字第000000號 │
│棟、游茂村、游茂豊│一段000 │ │登記日期:民國039年2月1日 │
│、游彩桂、游彩美、│地號 │ │登記原因:設定 │
│游麗卿 │ │ │權利人:游榮樹 │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權利價值:空白 │
│ │ │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 │ │地租:空白 │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1 │
│ │ │ │設定權利範圍:(土地一部15坪) │
│ │ │ │證明書字號:三星字第000000號 │
│ │ │ │設定義務人:賴阿桃 │
│ │ │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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