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北建簡字第4號原告即反訴 被告 黃家揚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尤秋靜即輝宏水電工程行兼訴訟代理 人 唐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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