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號
KMDV,110,司聲,6,20210406,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劉賜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6年6月12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5年4月15日讓 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再於 105年7月1日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寄發至相對人 戶籍地址,卻遭以逾期招領為由退回,且經鈞院109年度司 執字第4634號派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查訪,該分局確認 相對人並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之事實,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內湖郵局第858號存證信函、招領逾期退回 信封、轉載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56011號 債權憑證各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3份、鈞院109年度司執字 第4634號駁回裁定1份(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 料審核,相對人目前設籍於「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29之3號」 。經本院另案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後稱,相 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件: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影本2頁、內湖郵局第858號存證信函 影本1頁、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4頁。

1/1頁


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