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號
KMDV,110,司促,454,20210408,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鳳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21,674元,及其中108,662元自民國95年11
  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