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號
LCDV,110,訴,4,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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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柯政宇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南竿守備大隊步兵連

法定代理人 王易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惟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 以110年度補字第5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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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