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賽嬌
代 理 人 陳鶯慧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游桂香
劉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游桂香、劉增梅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90元,另各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 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亦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 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8年度 簡上字第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除相對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負擔,且已由相對人繳納,不在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範圍內, 不予列計外,本件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870元及連江縣政府地政測量規費4,000元,合計支出訴訟費 用6,87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 上述案卷審查無誤,是相對人應共同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6,870元,前述費用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游桂香、劉增梅平均分擔計算後,各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90元【計算式:6,870元×1/3=2,290 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均各自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