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唐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間請求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
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萬3,63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萬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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