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8年度,21號
LCDV,108,簡,21,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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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福興
訴訟代理人 陳建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玉南
陳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會同兩造及連江縣地政局勘驗現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4月12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件尚有至現場勘驗及重新 製作複丈成果圖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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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