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陳麒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王義雄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