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0年度,256號
CCEV,110,潮小,256,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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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2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王秋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3月3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 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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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