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88號
SDEV,110,沙補,88,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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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88號
原   告 邵紫慈 
一、上原告與被告蕭紹倞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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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