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87號
SDEV,110,沙補,87,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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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87號
原   告 鄒承峰 
法定代理人 鄒惠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紹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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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