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75號
SDEV,110,沙補,75,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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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75號
原   告 蘇國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倍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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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