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51號
SDEV,110,沙簡,51,202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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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鍵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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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