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