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佳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