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311號
SDEV,109,沙簡,311,20210415,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佳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