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311號
SDEV,109,沙簡,311,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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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蕭凱文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佳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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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