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359號
CDEV,110,橋簡,35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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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359號
原   告 柯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輝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
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此所謂得請求回復
  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經查,原告主張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48,090元、系爭小客車車價減損90,000
  元、照片105 元、影印132 元,合計138,327 元,均非因過
  失傷害所生之損害,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本件請求之醫療費用係包含高雄榮民總醫院1,110 元、基督
  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身心科2,590 元?
四、提出分列工資、零件之系爭小客車修復費用單據,若未提出
  ,即均列為零件,並予以折舊。
五、對於將系爭小客車送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車價減損
  金額之意見?(此部分應由原告先行墊付鑑定費用)
六、請求被告給付照片105 元、影印132 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七、是否已因本件車禍領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是,其項目、
  金額為何?
八、是否已因本件車禍獲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體險理賠
  ?若是,其金額為何?
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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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