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聲字,110年度,22號
CDEV,110,橋司聲,22,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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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清峯 


相 對 人 陳林月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通知確認農保資格 事件,聲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 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 府農業局函文影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市左營 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實無可能居 住於該處,此外,相對人亦無出境或在監在押之情,致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 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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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