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904號
CDEV,109,橋簡,904,202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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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毓琦  住高雄市○○區○○街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戴隆雄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佩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8,69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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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