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凱
訴訟代理人 李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萬9,8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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