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188號
TYEV,110,桃補,188,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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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寬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
,1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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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