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語蕎(原名:游淳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9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