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164號
TYEV,110,桃補,164,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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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穩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輝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
2,614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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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