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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511號
TYEV,110,桃簡,511,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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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勝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 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1 樓(已 由原址桃園市○○區○○路0000○0 號4 樓遷出),此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台北市政府函各1 紙在卷 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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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宣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