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何駿逸
被 告 賴韋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 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 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信用卡 契約書第1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9 條之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有上開信用卡契約書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 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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