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359號
TYEV,110,桃簡,359,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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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被   告 林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 月13日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商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 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利率以前3 個月按週年利 率3 %固定計息,期滿後依照放款基準利率(即週年利率4. 42%)加計7.75%,以週年利率12.17 %計算,如未依約於 繳款期限前繳款,應另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95年1 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 22萬0,516 元未清償,嗣慶豐商銀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慶 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 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9頁)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認諾,依前揭法條 ,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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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