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797號
原 告 SUMIATI
被 告 ESIH SUKAESIH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 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詳見個資卷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