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0年度,23號
TYEV,110,桃司簡聲,23,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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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春  


相 對 人 陳淳修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共有土地聲請裁定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因聲請人聲請撤銷該裁定,相對人為原債務 人陳宏猷之繼承人,聲請人依法通知相對人就擔保金行使權 利,惟該通知經向陳淳修「桃園市○○區○○街00號」、陳 麗雲「桃園市大園區下埔34號」之地址郵務送達結果,遭以 「招領逾期」、「查無此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淳修陳麗雲之戶籍地址分別設於「桃園市 ○○區○○街00號」、「桃園市大園區下埔34號」,聲請人 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及 「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陳淳修陳麗雲之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存證信函影本附卷可憑,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派員至相對 人陳麗雲前開居所址訪查,查無該地址之住宅,亦有該分局 民國110 年3 月25日園警分刑字第1100008983號函附卷可稽 ,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至相 對人陳淳修前開居所址訪查,相對陳淳修人確實未居住於上 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10 年3 月31日桃警分刑字第1100 017095號函附卷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陳淳修陳麗雲確 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 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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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