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美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翰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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