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401號
TYEV,109,桃簡,1401,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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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呂秋霞
被   告 曹惠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司促卷第2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 元。」(見本院桃簡卷第33頁),核原告所為僅係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間向原告借款24萬元,要求原告 代墊以被告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嗣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下稱中壽喜悅 人生變額壽險(下稱系爭壽險)保險費24萬元(下稱系爭保 費),原告嗣指示原告配偶林顯達於94年6 月24日匯款24萬 元至中壽系爭保費代收專戶,詎料,被告迄未清償系爭代墊 保費,爰依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 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推銷系爭壽險並自願代墊系爭保費, 被告嗣於94年7 月初及8 月初以現金20萬元及4 萬元返還予 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壽險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被告,原告配偶林顯達於94 年6 月24日匯款24萬元至中壽系爭保費代收專戶,系爭壽險 嗣經解約,解約金匯款至被告桃園市信用合作社永興分行帳



戶(下稱系爭桃園信合社帳戶)等情,有投資型保險與附加 契約要保書(下稱系爭要保書)、中壽全行代收專戶繳款單 、存摺、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契約內容變更通 知單及系爭壽險投保明細等證據附卷可參(見本院司促卷第 4 頁、第13之1 頁、第14至15頁、第23頁,本院桃簡卷第38 頁、第42至43頁、第51至52頁、第64至65頁),被告復自承 系爭桃園信合社帳戶為其所有(見本院桃簡卷第62頁),堪 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 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 院109 年台上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自承:「(有無向原告借錢?)原告跟我前夫是朋友 ,我沒認識原告幾天,原告就來跟我說買保險的事,我跟原 告說我沒有錢,後來我跟原告說買10萬就好,我沒有辦法買 這麼多,講到後來買了24萬保險,我有用現金分別為20萬元 及4 萬元還給原告。(有無還款證明?)沒有,因為我想說 原告把保單給我了,應該就不會再說跟我要錢了。還款的時 候是在車上,沒有其他人可以證明。(究竟有無向原告借款 支付保費?)原告說要幫我代墊24萬元,我也同意,我算是 跟原告借」等語(見本院桃簡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被 告既自承要求原告代墊系爭保費,並主張已清償系爭代墊保 費,足認被告已自認系爭代墊保費之借款關係存在。又被告 抗辯以現金清償系爭代墊保費之事實,為原告所否認,依上 開說明,被告應就清償系爭代墊保費24萬元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惟被告就上開清償事實未舉證以實其說,僅泛稱其因簽 六合彩中獎,於94年7 月初及8 月初以現金償還20萬元及4 萬元(見本院桃簡卷第26頁反面),自不足認定被告已清償 系爭代墊保費,被告上開抗辯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萬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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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