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099號
TYEV,109,桃簡,1099,202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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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江原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敏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179
元(計算式:257,745 -22,566=235,179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 元,而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2,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是本件上訴應徵之裁判費共計為5,310 元(計算式:
3,810 +1,500 =5,310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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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