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2667號
TYEV,109,桃小,2667,202104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2667號
原   告 曾祺雯 
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哲安 


訴訟代理人 林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簽訂會員合約書,約 定由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88 元之價金,向被告購買 極限健身中心之會籍,契約期間加計贈送之4 個月後共為40 個月(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已將契約期間之全部月費2 萬4,768 元一次繳清。又因原告係以預購之方式,於其前與 被告簽訂、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會員契約(下分稱 系爭A契約、系爭B契約)期間尚未屆滿前,先行簽訂系爭 契約。是系爭契約之始期應自系爭A契約及系爭B契約依序 期滿後之110 年1 月12日,方行起算。然因被告於109 年7 月起取消部分課程,致課程內容已不符原告需求,原告自得 於系爭契約之始期尚未屆至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 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已付之2 萬4,768 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系爭A契約及系爭B契約 之契約期間均未屆滿,是系爭契約應與上開契約合併為一契 約並同時啟用,原告自不得再以始期未屆為由解除系爭契約 。又系爭契約已明訂契約有效期限係自締約日即106 年11月 28日起算,則至109 年11月27日契約期間亦已屆滿,原告顯 無再為終止之可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會員於繳納費用後,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止(按:應為「至



」之誤)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系爭契約 會員合約書「應注意之重要事項」第3 條第1 項約定甚明(見 本院卷第37頁)。
㈡經查,原告為被告所經營極強健身中心南崁店之會員,兩造分 於102 年12月12日、103 年10月20日、106 年11月28日簽立系 爭A契約、系爭B契約及系爭契約,契約月數(含贈送月數6 個月、12個月、4 個月)分別為36個月、36個月、40個月,另 原告曾因生產申請暫停104 年3 月11日起至105 年3 月9 日止 之會籍1 年,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暫停109 年5 月起 至109 年6 月止之會籍1 個月;原告於106 年11月28日簽立系 爭契約時,已將系爭契約月費2 萬4,768 元全數繳清(計算式 :每月會費688 元×36個月=2 萬4,768 元);且被告自109 年3 月起不再提供「萊美課程」等節,有新會員入會確認書、 會員合約書、新聞報導截圖、會籍系統查詢表、信用卡消費明 細及帳單為憑(見本院卷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第13頁反 面至第15頁反面、第35至4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52頁反面),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主張系爭A契約、系爭 B契約及系爭契約之契約期間應按締結之順序依次接續計算如 附表所示,故系爭契約開始之日為前一契約即系爭B契約結束 末日之翌日即110 年1 月12日等語,確堪採信;原告於110 年 1 月12日前之109 年10月20日,以起訴狀繕本之寄達為解除契 約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20頁),自非法所不許㈢被告雖抗辯各契約之有效期間將因後契約之簽訂而合併為一, 故系爭契約早已進入履行階段等語。然查,系爭B契約係兩造 於103 年10月20日於系爭A契約期間進行中所簽訂,合約期間 約定為24個月,贈送12個月,費用則包含手續費6,888 元、每 月月費1,250 元,總金額為3 萬元等情,有系爭B 契約之會員 入會確認書及會員合約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正、反面); 至系爭契約則係兩造於相隔逾3 年之106 年11月28日再行簽立 ,總費用乃以月費688 元、扣除贈送4 個月後之36個月合約期 間計算之2 萬4,768 元此節,亦有系爭契約之會員入會確認書 、會員合約書足考(見本院卷第36至38頁)。堪見系爭契約與 系爭B 契約不僅締結之時點已非緊密,且兩造於契約先後簽訂 時,就構成各該契約重要內容之要素均有不同,足認係經兩造 以獨立新契約之地位個別磋商後之結果,而非僅針對舊契約擴 延其契約期限。況兩造就系爭B契約及系爭契約乃分別簽署2 份確認書及合約書,並皆於「合約狀態」欄位勾選「新單」而 非「續約」乙節,自上開會員入會確認書以觀(見本院卷第36 頁),殆無疑義。益見兩造於簽訂系爭契約時,並無變更原有 契約以合併契約期間之意思,而係另有締結新契約之合意甚明



。則被告猶以系爭契約已啟用為由,抗辯原告已無從就系爭契 約行使解除權等語,要無可取。
㈣被告雖另以系爭契約會員合約書填載之合約期間為據,辯稱系 爭契約記載之契約期間為自締約日即106 年11月28日起算,是 系爭契約如今已屆期而無從解除或終止等語。經查,系爭契約 會員合約書填載之契約起訖日分為106 年11月28日及109 年11 月27日等情,固有上開會員合約書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 然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系爭A契約之契約期間尚在進行此 情,亦為被告所不爭。難信原告有於已付費購買會籍後,於同 一時段另耗資重複訂購權益無異之會員資格之可能。再酌以被 告之系統中登載原告會籍之有效期限係至113 年4 月12日一情 ,亦有被告不爭執真正之會籍資料截圖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 )。再顯原告主張系爭契約之會籍實際起訖日係依各契約期間 累加遞延,而非依契約文義為認定等語,確有其徵;被告泛以 系爭契約不僅早已啟用,亦已屆期等語為辯,仍難採認。㈤末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受領 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 起之利息償還之,此觀民法第259 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自明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定。經查,系爭契約 之始日為110 年1 月12日,原告已於系爭契約始日屆至前,於 起訴狀繕本109 年10月20日送達被告之日解除系爭契約等節, 已如上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依系爭契約已給付被告之2 萬4,768 元,及自被告於107 年2 月12日受領時起(見本院卷 第4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當均有據。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附表:
┌─┬─────┬───────┬───────┬────────┬─────────┐
│編│於本判決之│契約簽訂日 │契約月數 │暫停事由及期間 │原告主張之契約期間│
│號│簡稱 │(民國) │ │ │(民國) │
├─┼─────┼───────┼───────┼────────┼─────────┤
│1│系爭A契約│102年12月12日 │30個月,贈送6 │因懷孕暫停1 年 │102 年12月12日至 │
│ │ │ │個月,共36個月│ │106 年12月11日 │
├─┼─────┼───────┼───────┼────────┼─────────┤
│2│系爭B契約│103年10月20日 │24個月,贈送12│因嚴重特殊傳染性│106 年12月12日至 │
│ │ │ │個月,共36個月│肺炎暫停1 個月 │110 年1 月11日 │
├─┼─────┼───────┼───────┼────────┼─────────┤
│3│系爭契約 │106年11月28日 │36個月,贈送4 │X │110 年1 月12日至 │
│ │ │ │個月,共40個月│ │113 年5 月11日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