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補字,110年度,11號
SYEV,110,營補,11,2021041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張華櫻

張國平



張雅慧

張雅婷

陳淑蓮

金玉

謝佳君張華美之繼承人



鄭成彬

鄭成開

鄭枝朵

鄭錦雯

郭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1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二、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 即債務人張振宗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 起訴欲分割遺產之價值如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82 5,686元,張振宗之應繼分為45分之7,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595,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1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