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0年度,80號
PCEV,110,板聲,8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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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鈞院110年度板小字第388號),正由 鈞院審理中。聲請人為明瞭本事件110年4月6日開庭內容,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 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前3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同法第90條之3亦有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2項復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 供法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 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388號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之被告,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 音光碟之人。惟觀諸其聲請狀內容僅泛稱為「為明瞭本事件 110年4月6日開庭內容」。然查聲請人於上開期日有到庭為 陳述,難認有何無法瞭解歷次開庭情形之事由。再者,關於 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法院得依當事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 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第213條之1規定即明。是以,倘聲請人僅為明瞭該案言 詞辯論期日開庭之內容或兩造當事人之相關陳述,經聲請閱 覽該案卷宗即可知悉,當無向法院聲請交付當日庭期開庭內 容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況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388號事



件尚未審結,該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閱覽筆錄後,倘認為 自己主張之權利有漏未陳述或筆錄記載有不足之處,仍得再 提出書狀、或於後續言詞辯論期日向本院補充陳明,仍可充 分行使其防禦權,尚非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得為之。從而 ,聲請人既未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其聲請交付 本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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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