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71號
原 告 詹前慶
一、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