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871號
PCEV,110,板簡,871,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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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71號
原   告 詹前慶 

一、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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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