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722號
PCEV,110,板簡,722,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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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22號
原   告 陳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呂佳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就
原告原請求被告呂佳真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9日擴張請
求金額為2,219,170元,應繳納裁判費22,978元,扣除免繳納之
20,800元,應補繳2,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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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