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10年度,18號
PCEV,110,板救,18,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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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育德 

代 理 人 陳鼎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柏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0
年度板簡字第75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訴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申請書影 本各一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 有侵權行為為由請求損害賠償,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 110年度板簡字第18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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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