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0年度,27號
PCEV,110,板建簡,27,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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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池劍明 
法定代理人 陳漢洲 

被   告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後因故終止,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上開合約書第25條第3項約 定:「若仲裁無法解決,後續處理方式,甲方雙方同意以中 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 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顯然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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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