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0年度,51號
PCEV,110,板小調,51,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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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邱歆雁 
相 對 人 周佳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 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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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