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79號
PCEV,110,板小,79,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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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79號
原   告 蕭君祥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被   告 曾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萬元,嗣於108年5月1日還款1萬元並書立借據 後,迄未清償剩餘借款;又原告向亞太電信申請2支手機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供被告使用,被告原應自行負 擔上開2支門號之通話費用,詎積欠電信費用不予處理,原 告僅能於108年7月10日解除上開2支門號之契約並清償所積 欠之電信費用各888元,共計1776元。上開款項經原告催告 被告還款,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4177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及亞太電信電信服務費通知單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177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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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