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21號
PCEV,110,板小,221,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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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陳書維 
被   告 賴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8 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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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