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812號
PCEV,109,板簡,2812,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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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原   告 黃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5426 號),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45,000 元,經核本件係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3,2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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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