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周銘煌
被 告 生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一)原告應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二)兩造就被告周銘煌於事故發生時是否執行職務一事,應具 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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