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45號
PCEV,109,板建簡,45,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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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5號
原   告 周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綉家(原名施秀卿)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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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