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16號
PCEV,109,板建簡,16,2021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張秀珠

被   告 謝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表一、二、三所記載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二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0 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1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 則為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0 號2 樓房屋(下稱系 爭2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所有之系爭1 樓房屋因系爭 2 樓房屋年久失修產生漏水狀況,進而造成系爭1 樓房屋浴 廁平頂及置物間平頂亦產生漏水現象,雖經原告多次向被告 反應此情,被告仍未就上開漏水狀況完成改善。為此,依民 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第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依據社團法人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記載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 及修復費用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0 號2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11,947元。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對於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記載之 系爭2 樓房屋及系爭1 樓房屋漏水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及 修復費用之鑑定結果,並無意見。但專業人員前曾至被告所 有之系爭2 樓房屋查看漏水情形,據其表示係隔壁之新北市 ○○區○○路○段0 巷000 號2 樓漏水,而非系爭2 樓房屋 漏水。且被告曾委請領有水電工執照之女婿前來系爭2 樓房 屋處理漏水問題,其後即未再積水而已無漏水情形。三、本件之爭點: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系爭1 樓房屋有發生漏水之情形,其 漏水原因為被告所有系爭2 樓房屋因疏於修繕而漏水所造成



等語。是本件所審酌者厥為:㈠原告所有系爭1 樓房屋有無 漏水情形?如有,其漏水位置及漏水之原因為何?是否係因 被告所有系爭2 樓房屋內廚房流理台之排水管或相關設施疏 於修繕所導致?抑或係同棟106 號二樓房屋內之原因所致? ㈡系爭2 樓房屋如有疏於修繕而漏水,其修復漏水之方法、 項目及費用各為何?㈢系爭1 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 方法、項目及費用各為何?㈣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將系爭2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㈤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 1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以下即分段論述之。
四、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系爭1 樓房屋、系爭2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乙節: 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0 號1 樓 房屋即系爭1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新北市○○區 ○○路○段0 巷000 號2 樓房屋即系爭2 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之事實,業經原告、被告分別陳述在卷,並有原告提出 之系爭1 樓、系爭2 樓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 件在 卷足佐,自堪以認定。
(二)關於系爭1 樓房屋樓漏水情形及其原因乙節: 1、系爭1 樓房屋有漏水情形:
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1 樓房屋內有漏水情形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系爭房屋1 樓內漏水及損害情形之照片為證,且經 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之結果, 認定系爭房屋1 樓即鑑定標的物有漏水情形而有修復之必 要,此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 年12月11日新 北土技字第1090003047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附卷可稽。自堪認原告所有系爭1 樓房屋有漏水及損害 之情形。
2、系爭1 樓房屋漏水之原因:
原告主張系爭1 樓房屋漏水乃系爭2 樓房屋年久失修造成 漏水之事實,雖為被告所爭執,然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亦認定:「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 巷000 號一樓房屋平頂確 實有漏水情形,其漏水位置主要在系爭原告房屋浴廁平頂 及置物間平頂,主要漏水之原因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 巷000 號二樓房屋內,先前廚房流理台之排 水管堵塞溢出廚房地面造成滲漏所致,惟廚房流理台之排 水管若積水過多,仍有可能溢出廚房地面造成滲漏,以及 其浴廁防水層失效造成滲漏。」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 稽。準此以觀,就系爭鑑定報告所述鑑定標的物即系爭1 樓房屋,其漏水原因確係因系爭2 樓房屋疏於修繕而漏水



所致。
(三)關於系爭2 樓房屋如有疏於修繕而漏水,其修復漏水之方 法、項目及費用各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浴廁修護數量計算,詳見表一所示;浴 廁修護費用(含材料、工資),依據本案修護難易度及市 場行情預估約為新台幣56,752元(未稅),詳如表二所示 。廚房流理台之排水管堵塞修護費用(含材料、工資), 依據本案修護難易度及市場行情預估約為新台幣4,950 元 (未稅),詳如表三所示。」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參 。準此以觀,系爭2 樓房屋漏水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及 修復費用,應依附表一、二、三所記載之內容定之。(四)關於系爭1 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 用各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上開系爭原告房屋(一樓) 損害範圍之 ; 修護項目、修護方法說明如下:⑴浴廁及置物間之平頂 等原水泥漆清除(須以單元空間修護)。⑵浴廁及置物間 之平頂防水漆打底。⑶浴廁及置物間之平頂刷乳膠漆(一 底二度)。系爭原告房屋之修護費用(含材料、工資), 依據本案修護難易度及市場行情預估約為新台幣11,947元 ,詳見如下表四及表五所示。」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 參。準此以觀,系爭1 樓房屋漏水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 及修復費用,應依附表四、五所記載之內容定之。(五)關於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將系爭2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 態乙節:
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中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 有系爭1 樓房屋因被告所有之系爭2 樓房屋年久失修之漏 水情形,致系爭1 樓房屋因漏水毀損而有修復之必要等情 ,已如前述,足認被告對系爭2 樓房屋相關設施疏於修繕 而漏水至原告所有系爭1 樓房屋,顯已妨害原告對於系爭 1 樓房屋所有權之行使。從而,原告本於其為系爭1 樓房 屋所有權人之地位,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2 樓房 屋依附表一、二、三所記載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及修復 費用,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即屬有據。
(六)關於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1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乙 節: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1 樓房 屋多處滲漏水係因系爭2 樓房屋廚房流理台之排水管堵塞 溢出廚房地面以及其浴廁防水層失效而造成滲漏所致,而 被告係系爭2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維護及修繕,均係被 告之義務,已如前述,惟因被告未盡修繕之義務,致原告 所有系爭1 樓房屋受有上開損害,堪認兩者間存有相當因 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2、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 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 條第1 、3 項、 第2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1 樓房屋因受損 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1,947元,其修復項目及費用如附表四 、五所示,此亦經系爭鑑定報告列明修復項目及單價計算 費用甚詳,堪可認定。又本件修繕目的係在回復系爭1 樓 房屋之整體效用,非為回復相關材料之價值,況房屋漏水 縱經修繕回復,亦無可能因修繕後而有另行提高原未有漏 水時房屋價值、效用之情事,因此不生材料應予折舊之問 題,是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估算原告所有系爭 1 樓房屋因自系爭2 樓房屋廚房流理台之排水管堵塞溢出 廚房地面以及其浴廁防水層失效而造成滲漏,導致系爭1 樓房屋多處受損之修繕費用11,947元,均為填補原告財產 所受損害之必要費用。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 1 樓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11,947元,核屬有據。五、綜上,原告所有系爭1 樓房屋確認有漏水現象,其漏水確係 因系爭房屋2 樓疏於修繕而漏水所致。從而,原告因系爭房 屋漏水,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184 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2 樓房屋依附表一、二、三所記載 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予以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以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1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11,947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
被告系爭2 樓房屋浴廁漏水修復工程數量計算表┌─┬────────┬──┬───────┬───┬─────┐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計算式 │合計 │備註 │
│次│ │ │ │ │ │
├─┼────────┼──┼───────┼───┼─────┤
│1 │浴浴廁馬桶設備、│式 │1.00 │1.00 │ │
│ │洗臉盆及化妝鏡等│ │ │ │ │
│ │拆除及復原 │ │ │ │ │
├─┼────────┼──┼───────┼───┼─────┤
│2 │浴廊地面及牆面磁│式 │1.00 │1.00 │ │
│ │磚( 1.5M )敲除( │ │ │ │ │
│ │含運棄) │ │ │ │ │
├─┼────────┼──┼───────┼───┼─────┤
│4 │牆面1:3 水泥砂漿│M2 │( 2.35+ 1.34) │3.96 │ │
│ │粉刷 │ │*1.5-( 0.75* │ │ │
│ │ │ │2.1) │ │ │
├─┼────────┼──┼───────┼───┼─────┤
│5 │地坪1:3 水泥砂漿│M2 │( 2.35*1.34 ) │3.15 │ │
│ │粉刷 │ │ │ │ │
├─┼────────┼──┼───────┼───┼─────┤
│6 │牆面及地坪防水層│M2 │( 2.35+ 1.34) │7.11 │包含積水測│
│ │施作(3 層)(牆│ │*1.5 -(0.75* │ │試2 ~3 天│
│ │面高度1.5M) │ │2.1 ) +(2.35* │ │ │
│ │ │ │1.34) │ │ │
├─┼────────┼──┼───────┼───┼─────┤
│7 │牆面及地坪磁磚黏│M2 │( 2.35+ 1.34) │7.11 │ │
│ │貼(含矽力康) │ │*1.5-( 0.75* │ │ │
│ │ │ │2.1) +(2.35* │ │ │
│ │ │ │1.34) │ │ │




├─┼────────┼──┼───────┼───┼─────┤
│8 │清潔費 │ 式 │ 1.00 │1.00 │ │
└─┴────────┴──┴───────┴───┴─────┘
 
附表二
被告系爭2 樓房屋浴廁漏水修復工程經費估算表┌─┬────────┬──┬───┬─────┬─────┬─────┐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元) │複價(元)│備註 │
│次│ │ │ │ │ │ │
├─┼────────┼──┼───┼─────┼─────┼─────┤
│1 │浴廁馬桶設備、洗│式 │1.00 │12,000元 │12,000元 │ │
│ │臉盆及化妝鏡等拆│ │ │ │ │ │
│ │除及復原 │ │ │ │ │ │
├─┼────────┼──┼───┼─────┼─────┼─────┤
│2 │浴廁地面及牆面磁│式 │1.00 │15,000元 │15,000元 │ │
│ │磚(1.5M)敲除(│ │ │ │ │ │
│ │含運棄) │ │ │ │ │ │
├─┼────────┼──┼───┼─────┼─────┼─────┤
│4 │牆面1:3 水泥砂漿│M2 │3.96 │590元 │2,336元 │ │
│ │粉刷 │ │ │ │ │ │
├─┼────────┼──┼───┼─────┼─────┼─────┤
│5 │地坪1:3 水泥砂漿│M2 │3.15 │397元 │1,251元 │ │
│ │粉刷 │ │ │ │ │ │
├─┼────────┼──┼───┼─────┼─────┼─────┤
│6 │牆面及地坪防水層│M2 │7.11 │1,200元 │8,532元 │包含積水測│
│ │施作(3 層)(牆│ │ │ │ │試2 ~3 天│
│ │面高度1.5M) │ │ │ │ │ │
├─┼────────┼──┼───┼─────┼─────┼─────┤
│7 │牆面及地坪磁磚黏│M2 │7.11 │1,473元 │10,473元 │ │
│ │貼(含矽力康) │ │ │ │ │ │
├─┼────────┼──┼───┼─────┼─────┼─────┤
│8 │清潔費 │ 式 │ 1.00 │2,000元 │2,000元 │ │
├─┼────────┼──┼───┼─────┼─────┼─────┤
│ │小計 │ │ │ │51,592元 │ │
├─┼────────┼──┼───┼─────┼─────┼─────┤
│9 │運什費(1 ~8 項│式 │1.00 │5,160元 │5,159元 │ │
│ │之10%) │ │ │ │ │ │
├─┴────────┼──┼───┼─────┼─────┼─────┤
│合計(未稅) │ │ │ │56,752元 │ │
└──────────┴──┴───┴─────┴─────┴─────┘




 
附表三
被告系爭2 樓房屋廚房流理台之排水管堵塞修復工程經費估算表┌─┬────────┬──┬───┬─────┬─────┬──┐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元) │複價(元)│備註│
│次│ │ │ │ │ │ │
├─┼────────┼──┼───┼─────┼─────┼──┤
│1 │通管 │式 │1.00 │2,500元 │2,500元 │ │
├─┼────────┼──┼───┼─────┼─────┼──┤
│2 │排水軟管更換密合│式 │1.00 │2,000元 │2,000元 │ │
├─┼────────┼──┼───┼─────┼─────┼──┤
│ │小計 │ │ │ │4,500元 │ │
├─┼────────┼──┼───┼─────┼─────┼──┤
│3 │運什費(1 ~2 項│式 │1 │450元 │275元 │ │
│ │之10%) │ │ │ │ │ │
├─┴────────┼──┼───┼─────┼─────┼──┤
│合 計 (未 稅 ) │ │ │ │4,950元 │ │
└──────────┴──┴───┴─────┴─────┴──┘
 
附表四
原告系爭1 樓房屋損害修護工程數量預估表
┌─┬────────┬──┬───────┬───┬─────┐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計算 │數量 │備註 │
│次│ │ │ │ │ │
├─┼────────┼──┼───────┼───┼─────┤
│1 │施工架 │式 │1.0 │1.00 │ │
├─┼────────┼──┼───────┼───┼─────┤
│2 │平頂原水泥漆清除│式 │1.0 │1.00 │ │
├─┼────────┼──┼───────┼───┼─────┤
│3 │平頂防水漆打底 │M2 │2.91*1.2+2.63*│6.66 │ │
│ │ │ │1.2 │ │ │
├─┼────────┼──┼───────┼───┼─────┤
│4 │平頂刷乳膠漆(一│M2 │2.91*1.2+2.63*│6.66 │ │
│ │底二度) │ │1.2 │ │ │
├─┼────────┼──┼───────┼───┼─────┤
│5 │清潔費 │式 │1.0 │1.00 │ │
└─┴────────┴──┴───────┴───┴─────┘
 
附表五
原告系爭1 樓房屋損害修護工程經費預估表




┌─┬────────┬──┬───┬─────┬─────┬─────┐
│項│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元) │複價(元)│備註 │
│次│ │ │ │ │ │ │
├─┼────────┼──┼───┼─────┼─────┼─────┤
│1 │施工架 │式 │1.0 │2,000 元 │2,000 元 │ │
├─┼────────┼──┼───┼─────┼─────┼─────┤
│2 │平頂原水泥漆清除│式 │1.0 │3,000 元 │3,000 元 │ │
├─┼────────┼──┼───┼─────┼─────┼─────┤
│3 │平頂防水漆打底 │M2 │6.65 │590元 │3,924 元 │ │
├─┼────────┼──┼───┼─────┼─────┼─────┤
│4 │平頂刷乳膠漆(一│M2 │6.65 │592元 │3,937 元 │ │
│ │底二度) │ │ │ │ │ │
├─┼────────┼──┼───┼─────┼─────┼─────┤
│5 │清潔費 │式 │1.00 │2,000 元 │2,000 元 │ │
├─┼────────┼──┼───┼─────┼─────┼─────┤
│ │小計 │ │ │ │10,861元 │ │
├─┼────────┼──┼───┼─────┼─────┼─────┤
│6 │運什費(1 ~5 項│式 │1 │1,086 元 │1,086 元 │ │
│ │之10%) │ │ │ │ │ │
├─┴────────┼──┼───┼─────┼─────┼─────┤
│合 計 (未 稅 ) │ │ │ │11,947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