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謝燕清即志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禾勁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9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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