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09年度,54號
TPAA,109,上,54,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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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豐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鳳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徐千惠   
黃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反傾銷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依據上訴人申請,依行為時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 實施辦法(下稱課徵實施辦法)為調查、認定後,於民國10 3年3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031004626號公告(下稱103年3月5 日公告),核定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 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間自102年8月15日起至107年8月14 日止,為期5年。嗣被上訴人依行為時(108年1月28日修正 前)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以107年1月9日台財關 字第1071000275號公告(下稱107年1月9日公告),國內同 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有繼續課徵必要,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 內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上訴人依限申請對自中國大陸及韓 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下稱本案 ),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8日以台財關字第1071017801號公 告(下稱原處分),依上訴人申請自107年8月8日進行落日 調查,並於同日以台財關字第10710178011號函請經濟部就 本案有關國內產業損害部分進行調查。上訴人不服,認被上 訴人於原處分涉案說明處新增「(五)」,將特定7種表面 處理工序/方式以外之不銹鋼冷軋鋼品排除本案進行落日調



查之涉案貨物範圍外,與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不同,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㈠先 位聲明:原處分有關涉案貨物說明(五)及訴願決定撤銷 。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原處分有關涉案貨物說明(五 )刪除並予公告。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 記載。
三、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係以:㈠被上訴人103年3月5 日公告實施課徵反傾銷稅,公告中明定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 則貨品分類號列為7219329011,7219329012,7219329019, 7219339011,7219339012,7219339019,7219349011,7219 349012,7219349019,7219359011,7219359012,72193590 19,7220209011,7220209012,7220209019等15項,並無任 何「參考」等不確定之文字,並於同日以台財關字第103100 46261號函通知上訴人。上訴人若不服上開核定結果,得自 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惟上訴人 未於期限內就該公告提出任何意見,原案之課徵範圍即告確 定。次按落日調查係由主管機關就傾銷及損害是否因停止課 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進行調查,即就原案應課徵反 傾銷稅之涉案貨物範圍進行調查。原處分之涉案貨物說明( 一)至(四)之記載,均與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涉案貨物 1至4之記載相同,並無變動;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 類號列15項均與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相同,亦無變動 。至原處分之公告事項(五)記載:「(五)加工或表面 處理:⒈前揭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均屬『冷軋(延)後未 進一步加工者』,該等稅號適用HS第7209.15~7209.18、7209 .25~7209.28目註解-除冷軋外,本目所屬產品亦可經下列之 加工或表面處理:⑴矯平。⑵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 氮化及類似熱處理以改良金屬之特性。⑶浸洗。⑷第72.08節 註解第二段(2)項所敘述之表面處理(簡單塗面以防銹或 其他氧化作用,防止運輸時滑動及便利持握)。⑸以沖壓、 衝孔、印刷等方式作簡單之銘記,諸如商標。⑹切割成長方 形(包括正方形)之形狀。⑺專為檢驗金屬裂縫而為之處理 。⒉若僅進行前述註解之加工或表面處理者,仍屬涉案貨物 範圍【此部分下稱『特定7種加工或表面處理之不銹鋼冷軋鋼 品】;反之,加工層次若已超過前述註解之加工層次或表面 處理而歸類至非屬前揭15項貨品分類號列,則非屬涉案貨物 。【此部分下稱『7種加工或表面處理以外之不銹鋼冷軋鋼品 』】」等語。上開原處分公告事項(五)、⒈乃係國際商品 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下稱解釋準則)有關前揭15項貨品



分類號列目註解規範;又上開原處分之公告事項(五)、⒉ 乃係前揭15項稅則貨品分類號列依目註解規範之歸類說明; 且被上訴人以103年3月5日公告自102年8月15日起課徵反傾 銷稅皆依此目註解規範執行,故原處分之公告事項(五) 僅係15項貨品分類號列之歸類說明,並未限縮或變更被上訴 人103年3月5日公告不銹鋼冷軋鋼品之涉案貨物範圍。㈡原處 分較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增加「涉案貨物說明之加 工或表面處理」文字,則涉案貨物範圍15項稅則號列內涵究 有無變動?滋生疑義,惟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所載涉 案貨物所涉15項稅則貨品分類號列均屬第7219.3目及第7220 .20目所稱「冷軋後(冷延)未進一步加工者」,第15類類 註及第72章章註、自註,並無相關規定,故依海關進口稅則 總則一規定,該等目所稱「冷軋後(冷延)未進一步加工者 」參據HS註解對該等目目註解之規定,自宜比照第7209.1目 及第7209.2目之目註解(7種加工方式)予以分類;又原處 分之不銹鋼扁軋製品歸列72.19及72.20;冷軋(冷延)後未 進一步加工則分別歸列7219.31~7219.35、7220.20。復依據 第7219、7220節之目註解,加工或表面處理。亦即,原處分 之公告事項(五)所載7種加工或表面處理之說明,被上訴 人所為解釋並無任何違法之處。至上訴人所稱「違反解釋準 則六要求」,容係對解釋準則及HS分類規定誤解所致,不足 採據。上訴人雖引用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下稱貿調會) 於原調查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有關「查無論是否經加工 或表面處理,皆為本案涉案貨物」,惟上開報告乃係貿調會 在認定同類貨物分別針對涉案貨物與國產品替代性及用途之 論述,並非就涉案貨物範圍加以定義,且該報告第7頁就「 涉案貨物說明」之註釋,已載明涉案貨物係依被上訴人102 年11月21日台財關字第1021026543號公告內容,上訴人此部 分之主張實為斷章取義,不足採據。另針對反傾銷措施涉案 貨物範圍之處理,反傾銷協定無明文規定,各國作法不一, 並未形成國際慣例。至上訴人引述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 於本(西元2019)年2月13日判決,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特定 非延性鑄鐵管配件(non-malleable cast iron pipe fitti ngs)課徵反傾銷稅之命令,美國商務部(DOC)須就涉案貨物 範圍重新認定案。本件因係源於西元2003年4月起對自前述 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後,Star Pipe公司於西元2017年6月21日 向DOC申請課稅範圍檢討,要求排除該公司進口之特定延性 鑄鐵法蘭,其性質屬於依課徵實施辦法第43條規定期中調查 排除涉案貨物範圍案,與本案屬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落 日調查案,二者情形顯然不同,考量因素自當有別,自不得



比附援引。被上訴人所為原處分有關涉案貨物說明(五) 部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先 位聲明訴請原處分有關涉案貨物說明(五)及訴願決定撤 銷;備位聲明訴請被上訴人應將原處分有關涉案貨物說明 (五)刪除並予公告,均無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四、本院查: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 ,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行政訴訟就當事人裁判資料 之提供,以言詞辯論主義為原則,舉凡判決資料原則上須經 當事人以言詞辯論,如行政法院命當事人提出之訴訟資料,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行政法院,既未予當事人以辯論之 機會,即不得作為判決之基礎,否則有違言詞辯論主義。又 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 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依此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 於判決。據此,構成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 ,乃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基於行政訴訟之職權調 查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及第133條),法院必須 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法院在對全辯論意 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兩項要求,一是「訴 訟資料之完整性」,二是「訴訟資料之正確掌握」。前者乃 所有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都必須用於心證之形成而 不能有所選擇,亦即法院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 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 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不備 理由之違背法令。復依同法第209條第3項規定,判決書理由 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故行政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就證據與事 實之關聯性如何,其證明力之有無,形成心證之理由,記明 於判決理由項下。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 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 ,或其調查證據未臻完備,不足以判斷事實之真偽,均構成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二)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之課徵,由 財政部依職權、申請或其他機關之移送,於調查、認定後, 公告實施。」第3條規定:「(第1項)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 件 (以下簡稱案件) 有關進口貨物有無補貼或傾銷之調查, 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有關該進口貨物補貼或傾銷有無損害 我國產業之調查,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2項)經濟部 為前項之調查,應交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貿



委會)為之。」第16條規定第1項規定:「財政部對於經濟部 最後調查認定無損害我國產業之案件,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 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結案後,應即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經最後調查認定有損 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 ,提交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其經審議 小組審議決議應課徵者,財政部應核定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 稅之範圍、對象、稅率、開徵或停徵日期,並應即以書面通 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行為時第44條 第1項至第4項規定:「(第1項)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之 日起滿5年,或依前條第3項第4款規定繼續課徵之日起滿5年 者,應停止課徵。但經主管機關進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是否 繼續課徵之調查(下稱落日調查),認定補貼或傾銷及損害 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第2項)平 衡稅或反傾銷稅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繼續課徵。(第3 項)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滿4年6個月前,財政部應公告課 徵期間將屆5年,第10條第3款之利害關係人認有繼續課徵之 必要者,得於公告後1個月內提出落日調查之申請。財政部 對該申請,應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第4項)前 項審議決議進行落日調查之案件,財政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 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第1項之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 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進行第1項之調查,並於接獲財 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後,通知財政部。財政 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其經審議 決議繼續課徵者,財政部應通知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 之。」(本條嗣於108年1月28日略作文字修正)(三)原判決以上訴人係依行為時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及第3 項規定向被上訴人申請本案,進行落日調查,從程序上以觀 ,核係原調查案之延伸。經被上訴人以原處分將7種加工或 表面處 理以外之不銹鋼冷軋鋼品排除於本件落日調查案以 外。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雖未完成所有落日調查程序,然 以公告方式對外為之,實質上已形成對上訴人提出本案申請 ,作成決定,對上訴人法律上之權益已產生規制作用,故認 原處分為行政處分,上訴人得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以資權利 救濟,固非無見。
(四)惟上訴人於原審時即一再主張原處分所載涉案貨物範圍,與 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不同,103年3月5日公告涉案貨物 範圍,並未限定於特定加工或表面處理之不銹鋼冷軋鋼品, 原處分之涉案貨物範圍就此部分卻限於特定7種加工或表面 處理之不銹鋼冷軋鋼品,限縮本案之涉案貨物範圍;又被上



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涉案貨物範圍之認定,應以文字說明 為準,而非以該公告所載「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物分類 號列」作為認定標準。茲據比較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 內容及原處分內容以觀,原處分確有較被上訴人103年3月5 日公告內容增列「(五)加工或表面處理:⒈前揭進口稅則 貨品分類號列,均屬『冷軋(延)後未進一步加工者』,該等 稅號適用HS第7209.15~7209.18、7209.25~7209.28目註解- 除冷軋外,本目所屬產品亦可經下列之加工或表面處理:⑴ 矯平。⑵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氮化及類似熱處理 以改良金屬之特性。⑶浸洗。⑷第72.08節註解第二段(2)項 所敘述之表面處理(簡單塗面以防銹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 運輸時滑動及便利持握)。⑸以沖壓、衝孔、印刷等方式作 簡單之銘記,諸如商標。⑹切割成長方形(包括正方形)之 形狀。⑺專為檢驗金屬裂縫而為之處理。⒉若僅進行前述註解 之加工或表面處理者,仍屬涉案貨物範圍;反之,加工層次 若已超過前述註解之加工層次或表面處理而歸類至非屬前揭 15項貨品分類號列,則非屬涉案貨物。」等文字,是比較該 二者確有上述之不同。查本件係被上訴人依據上訴人申請, 以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核定對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 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間自102年8月15日 起至107年8月14日止,為期5年。嗣上訴人依據行為時課徵 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以107年1月9日公告,國內同類 貨物產業代表如認有繼續課徵必要,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 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上訴人依限提出本案申請。被上訴人 以原處分依上訴人申請自107年8月8日進行落日調查,並函 請經濟部就本案有關國內產業損害部分進行調查等情,為原 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自堪認定。可見,本案之申請及原處 分核定,係延續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而來,應係原來 案件之延伸,本案似未涉及貨物範圍之重新判斷或變更,是 103年3月5日公告之涉案貨物範圍與原處分所載涉案貨物範 圍,二者是否仍屬相同或已有變更?又上訴人所稱依原處分 所載,加工或表面處理者,限縮涉案貨物限於特定7種加工 或表面處理之不銹鋼冷軋鋼品,排除7種加工或表面處理以 外之不銹鋼冷軋鋼品,大幅限縮涉案貨物範圍是否屬實,攸 關上訴人權益,自有究明之必要。
(五)原判決固以上開原處分之公告事項(五)、⒈乃係解釋準則 有關前揭15項貨品分類號列目註解規範;又上開原處分之公 告事項(五)、⒉係前揭15項稅則貨品分類號列依目註解規 範之歸類說明;且被上訴人以103年3月5日公告自102年8月1 5日起課徵反傾銷稅皆依此目註解規範執行,故原處分之公



告事項(五)僅係15項貨品分類號列之歸類說明,並未限 縮或變更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不銹鋼冷軋鋼品之涉案 貨物範圍;並以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所載涉案貨物所 涉15項稅則貨品分類號列均屬7219.3目及7220.20目所稱「 冷軋後(冷延)未進一步加工者」。第15類類註及第72章章 註、自註,並無相關規定,故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規定,該 等目所稱「冷軋後(冷延)未進一步加工者」參據HS註解對 該等目目註解之規定,自宜比照第7209.1目及7209.2目之目 註解(7種加工方式)予以分類;又原處分之不銹鋼扁軋製 品歸列72.19及72.20;冷軋(冷延)後未進一步加工則分別歸 列7219.31~7219.35、7220.20。復依據第7219、7220節之目 註解,加工或表面處理,肯認被上訴人所為解釋原處分之公 告事項(五)所載7種加工或表面處理之說明並無違法等語 。惟上訴人於原審時即一再爭執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 對於界定涉案貨物範圍時之文字用語,並未就部分加工或表 面處理之不銹鋼冷軋鋼品予以排除,至該公告中所載「4、 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列:……等15項」僅作為涉 案貨物範圍之參考,並非判斷涉案貨物範圍,並不受到該15 項貨品分類號列或其目註解內容之限制。參諸被上訴人103 年3月5日公告中,確對於涉案貨物之「貨品名稱及範圍」詳 載為「300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包括鋼捲及鋼板(SUS 300 s eries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cold- rolled《cold-reduced》, whether incoils or sheets), 主要包括SUS301、304、304L、316、316L及321等,及其他 對應規格產品。」復對於「成分及規格」、「用途」等內容 ,亦詳加記載。雖對於「所涉現行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號 列」亦載明為7219329011等共15項,惟此部分記載,究係如 上訴人所主張僅係涉案貨物範圍之參考,抑或被上訴人所抗 辯進口貨物歸列該15項貨品分類號列,即應課徵反傾銷稅, 而原處分公告事項(五)僅係15項貨品分類號列之歸類說 明,並無限縮或變更原案涉案貨物範圍。上訴人於原審一再 說明被上訴人103年3月5日公告涉案貨物範圍,據上訴人於 原調查案申請書中,表示對於涉案貨物範圍明確表示不論表 面處理之工序/方式為何,凡所有經過表面處理之不銹鋼冷 軋鋼品,均在涉案貨物範圍內,並主張不論貿調會之「產業 損害初步調查報告」、「產業損害最終調查報告」或被上訴 人103年3月5日公告均未見被上訴人或貿調會就涉案貨物範 圍包含「所有經過表面處理之不銹鋼冷軋鋼品」有過異議或 予以退縮等情,則此攸關上訴人主張本案之前申請之原申請 案認定涉案貨物範圍,與本案原處分所認定之涉案貨物範圍



是否相同有關,自有查明並說明認定理由之必要。惟原判決 對於上訴人前揭主張貿調會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報告」、 「產業損害最終調查報告」所載有關涉案貨物範圍暨被上訴 人103年3月5日公告實際認定之涉案貨物範圍,究竟為何? 與本件原處分關於涉案貨物範圍是否確實相同等情,均未為 進一步調查及說明,遽援引被上訴人之抗辯,為上訴人本件 不利之認定,即嫌速斷,核有未盡調查義務及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誤。
(六)再者,原判決固援引解釋準則六所規定:「基於合法之目的 ,某一節之目下物品之分類應依照該目及相關目註之規定, 惟該等規定之適用僅止於相同層次目之比較。為本準則之適 用,除非另有規定,相關類及章之註亦可引用。」肯認原處 分之公告事項(五)所載7種加工或表面處理之說明並無違 法。惟上訴意旨表明其於原審時即一再表示被上訴人錯誤解 釋「稅則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貨品分類號列第7209.1目及 第7209.2目之目註解(7種加工方式)係針對「碳鋼」,碳 鋼經表面處理於物理性與效用上即會產生差異,與本件落日 調查案之不銹鋼品不會因表面處理產生性質差異,有本質性 之不同,自不得完全不考慮貨品性質之差異,便將對碳鋼之 目註解逕予適用於不銹鋼,此將造成涉案貨物不當限縮,明 顯缺乏法律上之正當性及合理關聯性,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 則等情,則以「碳鋼」與「不銹鋼」間是否有上訴人所指之 性質上差異?涉案貨物係屬「不銹鋼冷軋鋼品」是否適於援 引「碳鋼」之目註解等上訴人之主張是否可採,涉及原判決 對於解釋準則六是否正確適用,自足以影響原判決認定原處 分有關涉案貨物說明(五)是否適法,原審有調查及說明 該認定理由之必要,原判決疏未就此究明論述,亦核有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誤。
(七)復查,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即提出美國、加拿大等國家 實務作法,表示各國反傾銷調查實務,就涉案物之範圍,一 概以文字描述為準等語(參見原審卷2第48~50頁),被上訴 人雖於原審言詞辯論時,就此為言詞答辯,略以美國課稅公 告會有參考稅則(即不確定稅則)及確定稅則,一個公告內 貨名比較攏統,沒有詳細規定,則該公告會寫明不確定稅則 等語,並表示上訴人主張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與本案 不同等情(參見原審卷2第138頁)。查據被上訴人前揭答辯 及其於原審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日期為108年10月24日)終 結前,並未就上訴人所提出之加拿大實務作法乙節予以辯駁 以觀,上訴意旨據此主張原判決援引被上訴人於原審宣示言 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補充答辯狀(原審收文日期為108年1



1月1日),為駁斥上訴人此項主張不可採之理由,對於上訴 人之防禦權造成影響,核非無憑。故原審遽援引前開被上訴 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而未給予兩造行言詞辯論之補 充答辯狀為原判決之基礎,自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之言詞辯論 主義有違,亦有未洽。
(八)綜上,原判決既有上揭違背法令事由,且其違法情事足以影 響判決結果,上訴論旨指摘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並因事證尚有未明,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有由原審再行調 查審認之必要,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判 。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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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